上市公司(深交所)股东减持操作要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下简称董监高股东)与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股份变动历来是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近年来,由于境内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监管部门对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政策愈收愈紧,但始终留有出口。因减持规定分散在不同法规文件中,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可能过多关注股市行情而没有留心相关规定,近期发生多起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事件。
 

笔者整理了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深市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形成下文的操作要点,希望能对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提供帮助。
 
 
 


 


一、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

 
 
 
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集中竞价交易,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交易,包括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申报时间为9:15至11:30、13:00至15:00。
大宗交易,指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交易,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大宗交易分协议大宗交易与盘后定价大宗交易。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10%之间确定。
协议转让,指协议双方就上市公司股份达成转让合意、不经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直接在登记结算机构过户交割的转让。协议转让一般适用于如下情形: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
 


二、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的限制

 
 
(一)董监高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董监高股东在下列时间不得减持股份: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时点起算6个月内;5、离职后半年内;6、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7、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8、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2013年11月30日起首发上市交易的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大股东在下述期间不得减持股份:1、最后一笔买入上市公司股份时点起算6个月内;2、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3、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4、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大股东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三)控股股东对于大股东中的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除遵守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外,在下述期间亦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2013年11月30日起首发上市交易的股票,控股股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三、董监高股东、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董监高股东
 
1、减持前公告无强制性规定。
2、减持后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董监高股东应在减持股份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二)大股东1、减持前公告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此处强调的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2013年11月30日起首发上市交易的股票,大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此处并未对减持的方式进行限定,因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大股东都需要履行提前公告义务。
2、减持后披露(1)大股东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的(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致使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的(比如从5.2%降低到4.9%),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大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致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4)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控制公司股份总额 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限售股份,每累计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的 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主板、中小板)。
(三)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在减持股份时,除需要遵守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还应遵守如下(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规定:
1、减持前公告(1)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2)最近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中小板、创业板)。(3)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中小板)。(4)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减持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0%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创业板)。(5)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减持后导致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低于30%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创业板)。(6)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减持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差额少于5%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创业板)。(7)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减持前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创业板)。(8)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股份,减持当年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显示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为负值或者同比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创业板)。
2、减持后公告(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中小板)。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华堂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1号国宾写字楼308室,100037
电话:(86010)68001684/85/86/87/88/1302/1303/6955  传真:(86-010)68006964
电子邮件:ht@huatanglawfirm.com  huatanglawfirm@vip.sina.com

备案号:京ICP备1804255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