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的有益启示

 

91日下午,江苏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相继发出通报,对连日来备受关注的“昆山反杀案”给予公开回应,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通报赢得了舆论的一致好评。

回看“昆山反杀案”的处置过程,我们发现,有几点启示值得阐述。

首先,在这一案件中司法与民意达成了宝贵的共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这从根本上确保了司法与民意的统一性。把两者对立起来,无论是以民意对抗司法,还是以司法压制民意,都是对司法与民意关系的误读,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曲解。

此前,在一些热点案件中我们不时看到司法与民意的冲突,特别是在自媒体空前发达的舆论环境下,网上舆论与司法之间有时呈现出尖锐对立的现象,这其中往往包含着复杂的因素。既有一些司法机关不能积极主动释法,向公众及时说法讲理的原因,也不排除有某些别有用心者利用网上舆论等手段绑架民意的因素。

“昆山反杀案”关键的争议点是对于海明“杀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基于朴素的正义感,多数民众本能地站在于海明一边,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从法理角度论证于海明“杀人”行为的正当性,于是,舆论一边倒地认为于海明无罪,这是民意。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的通报,从法律上对于海明的行为进行了全面分析,得出了正当防卫的判断,这与民意在法理的支撑下达成一致。这是民意与司法在热点案件上达成的宝贵共识。

其次,及时回应舆论,让正义得以及时实现。民谚有云,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话虽有些偏颇,但也说明正义有时效,迟来的正义往往不能有力地体现法治正义。

在以往的一些热点司法案件中,司法机关回应舆论不及时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热点敏感案件常常给当地司法机关造成巨大压力,为了缓解压力,一些司法机关采用了“拖”的战术,寄希望于等舆论的热度降下来,以便于司法案件的审理。应该说,“拖”固然可以起到分散舆论注意力、以待舆论降温的作用,但长时间地拖延一方面会给各种猜疑和谣言提供空间,让热点案事件成为谣言的集散地,在舆论持续发酵下,甚至派生出其他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热点案事件久拖不决,也使法治正义难以得到及时实现。

昆山公安、检察机关的做法好就好在“短平快”,从案件发生到得出结论不过几天时间,既不给舆论过度炒作、发酵的时间,也及时地向当事人、向社会传递了法治正义。社会需要正义,更需要及时的正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人民群众对司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以民意为导向的司法新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认为,只有及时地实现法治正义,才能更有力地让人民群众从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体会到公平正义,从而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充满信心。

第三,每一个热点案件都是一次普法的良机。2017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政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是责无旁贷的普法责任人。而抓住每一个热点案件向全社会普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普法效果。这次“昆山反杀案”引起舆论广泛讨论,就成为客观上的一堂普法公开课,我们从昆山警方和检察机关的通报中可以看到,通报用很大的篇幅对于海明的行为进行描述,用事实来判定其行为的合法性,以案说法,起到了良好的普法作用。相信这场关于正当防卫的大讨论让广大社会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对于法治正义的理念也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最后,进一步完善法律,让法律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每一个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都有权进行自我保护,正当防卫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它鼓励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勇敢地反抗。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一些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设置过于苛刻,导致人们路见不平不敢吼,该出手时不出手。这种状况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初衷。

为此,一方面需要政法机关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就像昆山公安、检察机关那样,抓住热点案件,进行及时有效的普法;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用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对正当防卫相关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化、标准化地指引,统一司法尺度,确保各地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从邓玉娇案到药家鑫案,从唐慧女儿案到于欢案,再到今天的“昆山反杀案”,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面对信息时代的新问题、新挑战,正在走出一条从被动应对、处处受制,到主动出手、先人一步的道路;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应对热点案件的态度也渐趋从容,处置渐趋成熟,社会法治效果更是渐趋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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